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并公布《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包括煤炭規劃與煤礦建設、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八章,共五十條。
《條例》規定,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三區三線”、“三線一單”、草原林地等用途管控要求,嚴格控制在管控區域內布局煤炭開發。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草原區規劃煤炭開發項目。具備井工開采條件的礦區,嚴格控制露天開采煤炭。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應當根據煤炭發展需要情況,建立動力煤、化工原料用煤等煤炭礦業權分類出讓制度。新建煤礦應當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已建成的煤礦應當通過升級改造,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達到標準的煤礦按照相關規定納入綠色礦山名錄。
內蒙古自治區鼓勵在煤炭生產、經營、管理中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推動智能化技術與煤炭產業融合發展,提升煤礦智能化水平。新建煤礦應當按照智能化煤礦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已建成的煤礦應當通過升級改造,限期達到智能化煤礦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應當加強煤礦應急儲備產能管理,健全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煤礦企業、煤炭用戶應當落實煤炭儲備能力要求。
內蒙古自治區鼓勵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快煤炭和煤電、煤化工一體化發展,提高煤炭就地轉化率和精深加工度,延伸產業鏈條。以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為重點,高質量發展煤化工、氯堿化工、精細化工、煤基新材料、氫能源等產業。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循環發展體系建設,鼓勵煤化工項目向工業園區集中。
《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保護和治理恢復地質環境,落實煤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責任。鼓勵利用煤礦企業采礦權內土地、已關閉煤礦復墾達標土地、已關閉煤礦設施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現代農業、文化旅游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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